奥肯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悟空理财”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2016-08-24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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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虽然近似,但是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吾空”为臆造词,本身并无具体含义。而诉争商标由中文“悟空理财”构成,虽然“理财”用于其指定使用服务项目上显著性较低,但其仍然构成该商标的组成部分。而且,“悟空”一词为《西游记》一书或根据该书拍摄的影视剧中对“孙悟空”这个人物的常用、特定称呼,本身具有特定的含义,相关公众看到“悟空”一词时易与《西游记》中的特定人物“孙悟空”联系起来。因此,整体而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区别。因此,二者不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案件背景】
原告玖富互金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玖富公司)于2014年09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第15354855号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随后,被告以原告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为由,认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金融管理等服务与第14894898号(简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金融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上,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因此,被告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原告玖富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裁定,遂委托本所主任王德春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案诉争商标如图所示“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结合本案的在案证据,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0000005432号关于第15354855号“悟空理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并就玖富互金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针对第15354855号“悟空理财”商标所提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于上诉期内提起上诉。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审法院的判决。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判决书:
【案情分析及建议】
本案中,玖富公司的商标最后得以注册成功,关键在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不能单纯地判断作为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的标识近似,就认定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而应当从二者的整体出发,综合考虑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的差异。 奥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德春认为:关于商标近似以及商品类似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也是一个玄而又玄、看似有标准其实不太容易精准把握的问题。再加上审查人员或审判人员个人的主观判断等因素都会直接影响商标近似或商品类似是否成立。关于商标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是否容易造成混淆为判断标准。 商标审查及审理实践当中有时会出现“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片面审查问题,也就是说仅仅因为局部的要素而否定了整个商标的申请,忽视了商标整体的显著性和区别性,这样的审查未免太过于机械和严苛。那么企业在了解目前审查标准趋于严格的形势下应该对商标注册驳回风险有充分的心理准备,一旦遭遇驳回,如果存在合理理由也可以通过提起复审程序以及后续的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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