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2017-06-29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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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众多企业来说,高知名度、美誉度的商标也会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这种无形的资产,能够增强企业可持续的竞争优势,可以保护企业在长期内抵挡竞争者的竞争。也正是因为优质商标可能带来无法估量的潜在价值,使得恶意抢注、侵犯商标注册优先权的现象频发。下面结合奥肯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鎏成功代理的一件有关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典型案件,来向大家说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认定标准。
公牛世家(福建)鞋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以第4387891号“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商评字【2016】第71467号关于第4387891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的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公牛世家(福建)鞋业发展有限公司认为被诉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遂委托奥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何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法院判决】
本案经过两级法院依法审理,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争议商标在“服装;帽子;腰带;裤子”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防水服;舞衣”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明显,两者共存于市场不致造成混淆误认后果。据此,争议商标在“婴儿全套衣;防水服;舞衣”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而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册则应予以无效宣告。 最终法院支持了公牛世家(福建)鞋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一、撤销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71467号关于第4387891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二、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公牛世家(福建)鞋业发展有限公司就第4387891号图形商标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附判决书:
【奥肯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发生于《商标法》修改之前,被诉裁定作出于《商标法》修改之后。鉴于此种情况,我们首先应当考虑法律的适用问题。除了依据前文中提到的《立法法》之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外,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明确法律适用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运动鞋;凉鞋;足球鞋;体操鞋;滑雪靴;爬山鞋;足球靴;拖鞋;鞋底”商品上;而争议商标同样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防水服;舞衣;帽子;腰带;裤子”商品上。(见下图)如果单纯的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确实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
引证商标
诉争商标
但是,判断商品是否类似,首先,不能机械、简单地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依据或标准,而应当考虑更多实际要素。还要结合相关商品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因素综合加以考虑,结合个案的情况进行认定。其次,避免来源混淆是商品类似关系判断时要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商标法设置商品类似关系,是因为商标主要是按商品类别进行注册、管理和保护。 在商标授权确权和侵权判定过程中,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相关商品是否类似的判断,并非作相关商品物理属性的比较,而是主要考虑商标能否共存或者决定商标保护范围的大小。此外,关联商品往往是针对《区分表》中被划定为非类似,但实际上具有较强的关联性,相关商标共存容易导致混淆误认的商品而言的。对于这些商品,仍需置于类似商品框架下进行审查判断,只要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者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在法律上即构成类似商品。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关于对图形商标的审查规定,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具体到图形商标其审查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了解图形商标的审查规则后,我们再来看本案的两个商标就不难发现,诉争商标的图形“ 综上所述,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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