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坐引擎盖了,奥肯律师事务所帮你正确维权
2019-06-24 15: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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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西安奔驰女车主坐引擎盖维权的事件引起举国关注,虽然此事目前已得到解决,但是透过此次事件也反映出了广大消费者对国家有关家用汽车“三包”的相关法规以及立法精神欠缺深入理解。今天奥肯律师事务所就为大家深入分析一下国家关于家用汽车“三包”的法律规定,以及如何利用该规定为自己维权。
首先,让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家用汽车的“三包”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发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关于“三包”责任规定如下: 第十七条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第十九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第二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二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本案中销售方虽然承认问题车辆属于“三包”范畴,但却提出只有“燃油泄漏”才属于免费更换或退货的范畴,而问题车辆出现的“机油泄漏”情况只适用于免费维修的规定。那么,销售方的说法在法理上是否站得住脚呢? 显然,这样机械的理解法规条文是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立法精神不相吻合的。我国任何法律法规的立法目都在于维护人民的根本权益,保障人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作为一个部门规章同样贯彻着这样的立法精神。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确立了“举轻以明重”的适用规则,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较轻的行为就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那么比这个行为更严重的行为同样应该视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机油对于汽车的重要性远超于燃油,机油泄漏对汽车质量的危害应超过燃油泄漏对汽车质量的危害。 因此相关规定中虽然没有明确指出机油泄漏属于免费更换或者退货的范畴,但是通过对机油泄漏和燃油泄漏严重性的对比,我们不难得出机油泄漏同样适用免费更换或退货的结论。 销售方机械性引用有关规定规避退货义务的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最后,再来帮大家归纳几点家用汽车售后“三包”的关键点: 1、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免费更换或退货的期限为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 2、出现下列情况累计2次维修或更换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方也须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汽车出现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发动机、变速器或其主要零部件因质量问题更换;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更换。 3、三包期内因质量问题维修累计超过35日,或同一质量问题维修累计超过5次,销售方须负责更换。 4、包修期内因质量问题一次维修时间5日以上的,销售方应提供备用车或交通费用补偿。 希望这期的分享能为您在购车、用车时提供一些有用的帮助,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类似问题,千万不要简单地通过法律条文的内容来解决和处理问题,来奥肯律师事务所找一位实战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一定能更切实地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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